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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01-15 10:45 点击数: 字体:【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
1.事项名称: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
2.法定依据:
2.1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165号令)
2.2 《芜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10号令)
3.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4.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办理程序:
5.1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
5.2 对逾期仍不交纳的用人单位,出发《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处理决定书》,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办理机构:
芜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7.办理地址:
芜湖市黄山西路24号
8.联系电话:
0553-3838437
9.办理时间:

10.办理时限:
从立案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决定书》送达工作。
11.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12.需提交的材料:
13.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不执行处罚决定,自接到《处理决定书》60日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4.网上办事网址:
15.服务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填写说明:
1、每个办事项一个文件夹,包括服务事项表(即本表)、流程图、所需的表格等内容。
2、填写内容要求要素齐全,语句准确,确保是行政权力清理后的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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