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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指南

发布时间:2015-03-30 16:47 点击数: 字体:【  

为便于用人单位掌握按比例安排残人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项政策,更好地依法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促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对我市相关政策做如下宣传解读。

一、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要按照单位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2.《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第二款: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165号令)第五条: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5.《芜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10号令)第五条: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事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三、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对不按比例或达不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所做出的一种约束性法规,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配套措施,征缴目的是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解决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我市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我市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以下主要法律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条款: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因岗位不合适,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165号令)第八条第一款: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芜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10号令)第八条第一款: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我市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上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我市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模式是什么?

答:根据《芜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10号令)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模式为: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分级审核辖区内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分级征收或由财政部门代扣。 企业类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征收。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上缴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当年度审核上一年度,并征缴用人单位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用人单位依法应安排多少名残疾人就业?

答: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

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或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基本保险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该单位从业残疾职工人数。【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

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数额是怎样计算的?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十、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如何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月份)换算成人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例如:某企业从业职工总数为200人,2014年8月20日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认定其就业时间为5个月(从8月至12月),换算成企业从业残疾职工数为5 /12人。该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人×1.5%-5/12人)×本地区上年度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十一、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如何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答: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用人单位,可免予安排残疾人就业,但要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十二、劳务派遣(人事外包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如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劳务派遣(人事外包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劳务派遣(人事外包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单位承担缴纳义务。

劳务派遣(人事外包或人力资源等性质)单位在年审时另需携带本单位及所合作(代理)单位明细表(名称、地址、人数、联系方式等)和协议(合同)的原、复印件。

十三、从业残疾职工是如何界定的?

答:从业残疾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

2.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3.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实行同工同酬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6.与其他单位无劳动关系。

十四、工伤人员是否属于从业残疾职工?

答:工伤人员不能直接认定为从业残疾职工。只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工伤人员才属于从业残疾职工。

十五、非独立核算单位如何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答:非独立核算单位是指仅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人企业,原则上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统一申报,其下级单位应出具上级单位的证明和上级单位审核地残联出具的证明(证明上级单位已经进行审核,并且从业人数包括下级单位的从业人数)。

十六、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就业渠道有:

1.用人单位与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或登录芜湖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首页“招聘信息”栏发布招聘信息。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从登记的失业残疾人库中推荐招聘人选。

2.用人单位招聘人数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举办专场招聘会,协助用人单位对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开展岗前定向培训,用人单位可根据培训结果择优招聘。

3.参加各级残联举办的大型残疾人专场招聘会。

4.用人单位自行向社会招聘。

十七、从业残疾职工有哪些基本的劳动权利?

答:用人单位录用残疾职工后,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上要实行同工同酬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工作环境上要根据残疾职工的身体条件,为其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保障。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依法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及时报市、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接受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十八、用人单位何时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答:每年的4月底前,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分级审核规定,主动到市或所属县(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资料(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报市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年审)。5月底前,年审工作结束。逾期不报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经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出后仍不报送或不补充报送相关材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九、用人单位如何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申报?

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填报好的《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到属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

2. 在岗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上年度残疾职工的工资表会计凭证原件、工资存折或银行工资发放明细对账单(银行盖章)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残疾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可到县级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也可在芜湖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下载中心”栏下载。

二十、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以下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

2.新开办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上年度1至12月)。

3.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

4.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关闭、停产、撤销的用人单位。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免缴条件的其他用人单位。

二十一、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还要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吗?

答: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申请免缴的用人单位年审时应报送以下相关免缴证据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

提交《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新开办的企业:

提交《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

提交书面免缴申请报告、法院受理单位破产的有效证明材料原、复印件。

4.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关闭、停产、撤销的用人单位:

提交书面免缴申请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关闭、停产、撤销的证明材料原、复印件,同时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二十二、单位对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异议怎么办?

答:单位对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年审意见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年审复议。残疾人联合会自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二十三、对不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有哪些处理规定?

答: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对其作出限期缴纳决定。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保障金总额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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