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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发布时间:2015-01-15 17:08 点击数: 字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1.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2.法定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2.2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
2.3 《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2.4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165号令)
2.5 《芜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10号令)
3.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4.办理条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办理程序:
5.1 每年2月底前,市残联联合市地税和财政部门向市级征收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
5.2 每年4月底前,用人单位应向市残联报送本单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材料。
5.3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30日内到地税部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收到《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30日内到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残联提供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数据直接代扣。
6.办理机构:
芜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7.办理地址:
芜湖市黄山西路24号
8.联系电话:
0553-3838437
9.办理时间:

10.办理时限:
10.1 年审时限:1个月内办结。包括:受理年审材料1个工作日;审核3个工作日;复议13个工作日;核定4个工作日;审批1个工作日。
10.2 发出缴款通知书时限:年审结束后22个工作日内。
11.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12.需提交的材料:
12.1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1份;
12.2 《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1份;
12.3 在岗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2.4 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5 用人单位上年度残疾职工的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卡发放时提供银行工资发放明细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12.6 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残疾职工上年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
13.注意事项
13.1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材料报审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底。逾期不报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经市残联指出后仍不报送或不补充报送相关材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2 用人单位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完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
14.网上办事网址:
15.服务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填写说明:
1、每个办事项一个文件夹,包括服务事项表(即本表)、流程图、所需的表格等内容。
2、填写内容要求要素齐全,语句准确,确保是行政权力清理后的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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