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其主要形式和渠道有哪些?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依法参与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或收入。
目前,在城市残疾人就业有三个主要渠道:一是在福利企业中集中就业;二是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中按比例就业;三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机动灵活的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个体就业及社区就业。在农村,残疾人根据自身特点,参加种植业、养殖业或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实现就业;同时,在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中应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2、为什么说劳动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 ?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明确规定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的扶持、优惠和保护。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资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使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我国6000多万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近两亿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
3、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指导方针和任务是什么?
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4、市场就业机制下如何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当前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面临严峻的挑战。残疾人的命运与国家的发展是休戚相关的,国家发展、强盛,残疾人才有出路。因而,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也必须适应国家劳动就业整体工作的大局,面向市场,转变观念,提高素质,增强竞争能力。同时,对于残疾人,这一社会生活弱势群体,国家有责任提供特别的扶持与保护,这是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就业与保护就业不是互相对立、互不相容的,而是互为补充、互相配套的。
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动员全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社会化的工作格局。尤其要发挥残疾人组织的引导、组织、带动作用,指导残疾人努力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调整就业心态。
尽管目前集中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推行按比例就业和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上忽视与歧视残疾人的现象还没有根本消除,但是随着党和政府的进一步重视,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明确、完善,残疾人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措施的出台,必将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新的机遇和条件。
5、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制定了哪些法律、法规、政策?
(1)我国宪法第二章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比例。”
(3)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 :“福利性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5)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所得税条例中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残疾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8)营业税条例中规定:“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残疾人员个体开业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的通知》中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10)由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任务目标和主要措施。
(12)针对残疾人个体就业,中国残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下发了《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切实的扶持。
(13)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和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具体措施。
(注:有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政策法规正进行调整,暂未编入。)
6、什么是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如何组织实施?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按比例就业应以市(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为基本实施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省级人大的“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依据,以市政府令形式在全市统一实施。不宜在一个市内出现不同政策和实施办法。一个地区辖管的各县开展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亦应在行署统一布置下实施,不应有大的差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要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7、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使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5年,制定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8、在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按比例就业应以安排介绍残疾人就业为最终目标,既要避免出现社会各单位分散按比例把残疾人养起来的情况,又要避免只收费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发生。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要把单位制定录用残疾职工的计划一并交给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在实施按比例就业的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增进理解,向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说明实施按比例就业的重要意义,说明残疾人生活和就业的现状,呼吁全社会共同担负起这份责任。要教育残疾人转变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能力,珍惜就业机会。
9、什么是集中就业?国家对福利企业有哪些减免税规定和优惠政策?
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和盲人按摩医疗等单位劳动就业。
福利企业是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有福利性质的特殊生产单位。
当前,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有关福利企业的政策正面临大的调整。
10、如何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就业?
个体就业是指残疾人从事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营业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11、为什么要大力推进盲人按摩工作?
我国现有盲人877万,是各类残疾人中障碍最大、就业最困难的群体,就业渠道非常少,就业率尚不足30%。盲人以其触觉灵敏、精神专注的独特优势特别适宜从事按摩工作。按摩作为中华民族特有的医疗、保健方法,经济适用、安全有效、简便易行,深受民众欢迎,需求迅速增长,经过培训胜任按摩工作的盲人供不应求。因此,要大力发展按摩事业,加强盲人按摩工作的行业管理,加大盲人医疗人员的培养和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努力推动受过医疗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的盲人进入医疗单位从事医疗按摩,多途径安排受过保健按摩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从而解决盲人就业难的问题并满足社会对按摩日益增长的需求。
12、国家对盲人按摩有哪些规定?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盲人按摩业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为了使盲人按摩能沿着健康轨道长足发展,满足市场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业先后作出有关规定和办法如下:
(1)1996年7月,卫生部、民政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盲人按摩工作“九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2)1997年8月,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了《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1997年9月,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了《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
(4)1997年11月,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盲人按摩中心联合下发了《关于成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盲人按摩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5)1998年6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关于成立全国盲人医疗按摩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6)1999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
13、什么叫下岗?什么叫失业?在避免残疾职工下岗方面有哪些规定?
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原因,在企业内无工作岗位三个月以上,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从事其它职业的人员。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调查期内无业的人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以“残联教就字第87号”文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要采取切实措施,避免残疾人职工下岗:
(1)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2)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职工。
(3)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尽量避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
(4)企业因兼并或破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应按国家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4、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的规定和再就业工作的措施是什么?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
(1)国家确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对距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残疾职工,可采取离岗退养的办法。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所在企业应继续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2)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提出安置费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符合国发[1994]59号文件和国发
[1997]1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企业中距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由本人申请并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确保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的措施有:
(1)在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残疾职工,并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确保其再就业的合法权益。
(3)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残疾职工,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应优先招录其子女就业。
15、什么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它有哪些职能?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联所属的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是: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劳动能力评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帮助残疾人个体开业;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16、评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成绩的 标准是什么?
评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成绩的标准是:
(1)政策法规建设方面:以政府令或政府文件形式颁布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办法;和有关部门配合,制定调查统计、职业培训和保障金管理等各项政策措施;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行政执法或劳动监察年检,与同级人大、政协等部门联合组织执法检查。
(2)服务机构建设方面:编委批准建立就业服务机构;行政区划内市县全部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机构有专职工作人员。
(3)按比例就业的实施面:行政区划内市县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4)就业服务:制定年度就业安置计划,完成年度安置任务;掌握本地失业登记人数、求职登记人数和在业残疾人情况;指导下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正常的失业登记、能力评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后追踪等就业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及措施;有为残疾人开展职业介绍的固定场所,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与劳动力市场联网并开展服务。
(5)职业培训:掌握本地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的规模、专业结构、培训目标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制定年度培训指标、完成年度培训计划;指导下级就业服务中心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就业保障金中有用于培训的专项支出,且培训费不得少于保障金使用数的50%;指导残疾人培训机构开展中短期培训;建立与劳动培训业务工作例会制度。
(6)保障金使用管理:建立保障金管理制度,有专职的财会人员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齐备的保障金收支情况统计表;保障金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符合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保障金的使用范围,有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制度;定期对保障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审计;有齐备的保障金减、免审批手续。
17、什么是规范化职业指导?残疾人职业指导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如何根据残疾人特点进行职业指导?
规范化职业指导是为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咨询,开发职业潜力,引导调整就业观念和用人观念,设计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和招聘技巧的指导。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职业指导工作;
(2)熟悉有关劳动就业的法规与政策,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了解职业分类和职业特征;
(3)具有与职业指导工作相关的心理、教育、社会等学科知识;
(4)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5)经过相应的业务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指导资格证书”。
针对残疾人的特点,开展以下职业指导工作:
(1)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2)开展对残疾人个人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3)帮助残疾人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4)向残疾人提出培训建议,并负责向就业训练机构推荐;
(5)指导用人单位选择招聘残疾人的方法,确定招用残疾人的条件和标准;
(6)对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的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开展和生产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
(7)对在校的残疾学生,提供咨询和服务,进行职业指导。
18、就业信息网有何作用?如何利用就业信息网为残疾人就业服务?
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组成部分。目前,大多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仍然依靠人工收集、查询用工信息,技术手段比较落后,掌握用工信息少,利用计算机现代化手段,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双方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广泛收集和发布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把就业信息送到每一个要求就业的残疾人面前,对深入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情况的科学预测和规范化管理,都将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
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的服务方式:
(1)各中心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互连网发布的用工信息,均可在城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上快速、同步地发布,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传送。
(2)求职残疾人可在任意一个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前台服务计算机上进行求职登记,查询相关资料、政策法规、用工信息,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项服务。
(3)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就业能力并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均可入网进行求职登记;求职残疾人可长期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
(4)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信息网进行查询、招聘。
(5)残疾人就业信息网按照用人单位和求职的要求,进行选择匹配,及时反馈信息。
19、什么是残疾人职业培训?应如何组织开展?
残疾人职业培训是指对有一定的就业条件而未就业,需转换职业和已就业需要提高技术水平的残疾人所进行的职业技能训练。它包括就业前培训、岗前训练、转岗训练和在职训练等。
政府各有关部门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残疾人纳入培训计划随班培训,可根据市场需要和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单独开设培训班;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特殊的培训手段和条件,为在普通培训机构中难以接受培训的残疾人提供培训;其他职业培训机构,也应接受残疾人参加培训。对在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中学习且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酌情给予补贴。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在岗与转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其在培训或进修期间的学习、生活提供保证。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以乡(镇)为单位,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对残疾人进行随班培训或单独设班培训。
20、什么是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包括哪些赛事?
为展示残疾人的自强精神和所具有的职业技能,加强残疾人之间的交流和友谊,经联合国和国际康复会倡议,确定从1981年起,举办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大会(又称特殊职业奥林区克)。主要竞赛项目有:车工、木工、缝纫、木雕、柳编、广告牌制作、电子装配、丝绸手绘、组装计算机、风筝制作、刺绣、打结、钩针、编织技术、扎染等。国际比赛每四年举行一次,我国为选拔参加国际比赛的选手,同时推进国内残疾人职业技能的训练,自1985年起开始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目前我国已组团参加了四届国际大赛,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