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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救助贫困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04 14:22 点击数: 字体:【  

为有效实施扶残助学行动,救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就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法。
一、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1、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普通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大学生;
2、 在国家普招计划内,通过提前招生考试,录取面向残疾人的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大学生;
3、 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通过全省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贫困残疾大学生;
4、 通过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被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录取的贫困残疾研究生;
5、 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03年以后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文凭的残疾大学生。
二、救助对象的条件
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 本省生源;
2、 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并持有本省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 救助对象须家庭生活贫困:城市的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的为因灾、因病、困残造成的特困户。
三、救助标准
救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实行入学(或毕业)一次性救助和学年救助相结合。救助具体标准:
1、 考取大学专科的中度以上贫困残疾大学生一次性救助1000元,轻度的为800元;
2、 考取本科的中度以上贫困残疾大学生一次性救助1500元,轻度的为1000元;专科升本科的按本科标准补齐;
3、 新考取的中度以上贫困残疾研究生一次性救助2000元,轻度的为1500元;
4、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学专科毕业的中度以上残疾人,一次性救助1500元,轻度的为1000元;本科毕业的中度以上残疾人,一次性救助2000元,轻度的为1500元;
5、 升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在校贫困残疾大学生,从第二学年起,每学年救助500元;
6、 在校的贫困残疾大学生每学年只能申请救助一次。
四、救助的申报审批程序
1、 个人申请
① 新录取的、自学考试毕业的由本人在入学前(或毕业后)向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省内高校的在校贫困残疾大学生申请学年救助,须持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救助助审核证明,向所在学校申请;考取外省高校的申请学年救助,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
② 申请者须提供本人身分证、残疾人证、高等院校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自学考试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相关证明(包括: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其它证明贫困的材料等)。
③ 申请者须填写《安徽省救助贫困残疾大学生审批表》。
2、 县(市、区)残联和高校初审
各县(市、区)残联对申请救助的残疾大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登记,于9月10日前报市残联。
本省在校的贫困残疾大学生申请救助由所在高校负责初审,于9月10日前报所在市残联。
3、 审核审批
① 市残联对县(市、区)残联和高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9月30日前报省残联申请省级救助资金;
② 省残联对市残联申报的救助对象核准后于10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五、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赞助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入学(或毕业)一次性救助资金由省和设区的市各负担一半;学年救助资金由省级全额负担。
六、救助资金的拨付、发放
救助资金由市残联统一发放给求助对象,其中新入学(或毕业)、省外高校皖籍贫困残疾大学生学年救助,由高校所在市残联直接发放或委托高校发放。
省级负担的救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拨各有关市财政局。
七、监督检查
1、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和高校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对经审查不符合救助对象和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县(市、区)、高校应对申请救助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3、 救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每年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将救助对象、资金使用情况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4、 各级残联使用救助资金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残联监督检查。
5、 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市残联收回已发放的救助资金。
6、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以出具假证明、伪造证据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救助资金的;
② 以隐瞒等手段套取省级求助资金的;
③ 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助资金的。
八、其它
1、 本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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