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便民服务 > 组织扶贫

用人单位招聘残疾人须知

发布时间:2014-11-04 14:22 点击数: 字体:【  

一、招聘残疾人途径
1、根据市政府第10号令第六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2、用人单位也可向各级残联申请招聘残疾人就业;
3、用人单位也可面向社会自主招聘。
二、用人单位向残联提供招聘残疾人就业材料
1、单位介绍信、工商营业证书(复印件);
2、残疾人招聘计划书(见资料中心);
3、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二周内)录用残疾人后,需向残联提供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存档。
三、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注意事项
1、根据市政府第10号令第三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2、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3、工资待遇按劳定酬,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4、单位应为残疾人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符合上述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四、联系电话
1、市残联:3838437
2、镜湖区残联:3122045
3、鸠江区残联:5864863
4、弋江区残联:2216500
5、三山区残联:7478130 7478131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