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芜残联〔2018〕44号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芜湖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和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残疾人联合会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民政局
2018年7月26日
芜湖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扶持和规范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和《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5〕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以下简称辅助性就业机构),是指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相对稳定劳动生产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单位附设机构。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第三条 2018年底前所有市辖区、2020年底前所有县至少建有一所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申请辅助性就业机构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服务场所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用房。
2、安置的智力、精神或重度肢体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机构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无障碍环境的场所,并按照服务功能划分为生产作业区、康复区、生活休息区等功能区。
4、机构具有适合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
5、机构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劳动协议,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应明确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4。残疾人劳动报酬应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6、机构配备与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与就业残疾人数比例不低于1︰5。有精神类残疾人就业的,应配备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参与管理。
7、机构制定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并配备有必要的安全设施。管理服务人员工作和安全职责、残疾职工岗位守则、功能室管理规定以及工作考勤、安全管理等制度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上墙,残疾职工个人信息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日常业务、财务、安全、消防和应急管理规范。
第五条 单位申请辅助性就业机构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合法注册证明材料。
2、芜湖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审批表。
3、机构与残疾职工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4、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的花名册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5、残疾职工花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7、服务场所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8、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辅助性就业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县(区)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继续给予扶持。
第六条 县(区)残联是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辅助性就业机构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的县(区)残联提出认定申请。县(区)残联接受申请后会同同级民政和财政部门,组成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评审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评审工作,并将认定评审结果在本地官网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市残联备案。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通过认定后的机构由县(区)残联统一命名为“××县(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经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受以下资金补贴:
1、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县(区)对通过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建设、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施设备和原材料购置等。补贴标准为:安排残疾人就业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内的补助8万元,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含10人)补助10万元。补贴资金按照第一年、第二年各50%的比例直接拨付给辅助性就业机构,机构第二年度申请期间,如出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不再给予补贴。
2、机构运行补贴。对成立1年以上且运行情况良好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根据机构安置残疾人用工人数按照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年度运行补贴(工作不足1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补贴资金实行以县(区)承担为主、市级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机构场地补助、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补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照料补助和残疾人技能培训补助等。市级奖补标准为: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下机构,考核优秀等次补贴3万元/年,考核良好等次补贴2万元/年;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机构,考核优秀等次补贴4万元/年,考核良好等次补贴3万元/年。
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九条 经认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残疾人托养服务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区)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对机构运行和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并建立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
辅助性就业机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县(区)残联不参与机构经营管理,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机构的经济、民事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辅助性就业机构对专项补贴资金单独建账,并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使用 。对补贴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机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残联应取消辅助性就业机构资格。
1、经营不善倒闭或自愿停办的。
2、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条件的。
3、在资格认定、不定期检查查或被举报调查中弄虚作假的。
4、采取挂靠、挂名、虚报等“假用工”骗取、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
5、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县(区)残联在取消辅助性就业机构资格前,应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在专项核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县(区)残联审批退出后及时报市残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和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芜湖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审批表
2.芜湖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资金审批表
附件1
芜湖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审批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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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设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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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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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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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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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正式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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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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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养方式 |
寄宿制( ) 日间照料( ) 综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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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 |
m2 |
房屋来源 |
自建( ) 租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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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就业残疾人数 |
总计 人,其中:智力残疾人 人,精神残疾人 人,重度肢体残疾人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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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我单位在申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否则,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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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残联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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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县(区)、市残联和申报机构各一份。
附件2
芜湖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资金审批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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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设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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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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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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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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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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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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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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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正式运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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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务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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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等次 |
优秀( ) 良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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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就业残疾人数 |
总计 人,其中:智力残疾人 人,精神残疾人 人,重度肢体残疾人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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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项目 |
申请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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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建设补贴 |
人,总计: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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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运行补贴 |
累计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总计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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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级奖补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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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金合计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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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残联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区)财政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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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四份,县(区)残联、财政、市残联和申报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