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芜残联〔2019〕6号
各县区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扶贫办、总工会、团委、妇联、税务局、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及各县支行: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依据省残联等15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扶持范围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
(二)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
(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残疾人分散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单位和组织就业。
(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生产劳动实现就业。
(五)残疾人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且不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盲人按摩机构不少于5人)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
(六)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实现就业。
(七)其他形式就业。
三、扶持项目
(一)个人创业扶持补贴
1.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及其家庭,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同一申报人扶持累计不超过2次,确需继续扶持的,由各县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创业项目规模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创办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或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创办社会组织,且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
(2)通过市场主体登记平台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不含微商)经营,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认定前6个月电子商务累计交易笔数不低于20笔或累计营业额1万元以上的。
(3)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种植土地面积不少于20亩或养殖水面面积不少于30亩,且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的。
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计计算。
2.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初创企业新录用高校残疾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岗位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7000元,补贴期限为3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二)求职创业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求职创业补贴,纳入人社部门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三)社会保险补贴
1. 对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年限不得超过3年,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2. 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人社部门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 贫困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在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2. 各级残联委托培训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培训。残疾人参加培训期间,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住宿补助补给培训机构,交通补助直补个人。对培训机构实施免费培训发生的成本费用按协议(合同)给予补助,但最多不超过1300元/人,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3. 培训机构对完成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残疾人推荐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补贴,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六)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补贴
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庭建设的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每年度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补贴,对同一申报人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确需继续扶持的,由各县区残联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依据创业项目规模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1. 种植大棚(温室)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2. 通过围网养殖或网箱养殖等技术从事设施水产养殖,且池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七)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补贴
按《芜湖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
对依托各类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客空间等公共就业孵化器或残联等部门自主开发建设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残疾人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每扶持1个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孵化补贴5000元;每扶持1个残疾人创业企业:员工总数8人以下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孵化补贴2万元/家;员工总数8人(含)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按每人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给予孵化补贴。每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对同一基地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九)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
对经认定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按照《芜湖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和扶持办法》(芜残联〔2018〕44号)规定实施。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其中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对同一基地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补贴
用人单位(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超过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1人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补贴。
四、落实税收优惠和提供优先便利
(一)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1.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等规定执行,由税务部门组织实施。
2. 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3. 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1. 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 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快递服务站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或困难残疾人家庭,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
五、加大金融支持和服务力度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创业人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入驻市级众创空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残疾人大学生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免担保创业贷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规定进行贴息。
六、加大残疾人才表彰激励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自主创业的非遗继承人,总工会、团委、妇联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七、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
各县区要加大对各类辅助性就业机构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情况的摸查统计,做好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工作,确保2020年所有县区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八、加大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一)各县区要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安徽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加大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将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预算,突出预算统筹管理,强化上级与本级残疾人就业相关资金的统筹使用,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个人创业扶持、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等就业创业项目补贴方面的支出。
(二)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创业增收,摆脱贫困。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九、相关要求
(一)对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扶持的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各县区残联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任务数,同时报送本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指导数完成情况、扶持花名册和省(市)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县区资金配套使用情况。
(二)市残联会同市财政依据各地当年度申报的任务数情况、上年度指导数完成情况、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和各县区资金配套情况,适时下达各县区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指导数。及时分配省(市)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对各地予以适当补助。
(三)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扶持的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全部由各县区残联受理、审批,报市残联备案。各县区残联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就业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县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细化扶持措施,明确申报、审批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前将实施细则报市残联备案。
(四)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芜湖残疾人创业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芜残联〔201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县(区) 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任
务申报表
芜湖市残联 芜湖市发改委 芜湖市民政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住建委 芜湖市体育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扶贫办 芜湖市总工会 共青团芜湖市委员会
芜湖市妇联 芜湖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2019年4月9日
附件
县(区) 年度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任务申报表
残联(盖章) : 财政局(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就业补贴 |
就业项目 |
就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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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创业补贴(人) |
就业培训补贴(人) |
社会保险 补贴(人) |
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个) |
阳光大棚等 设施农业(个) |
创业孵化 基地(个) |
辅助性 就业机构(个) |
奖励用人 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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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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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报任务为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扶持补贴项目,不含就业补助资金(指:人社部门就业资金)扶持补贴项目